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岗各项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实做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首要工作是通过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未成年人检察环节得到全面落实,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助力全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全面开展。
第三条 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帮助和法制教育,有利于让青少年充分感受到司法公正,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实现国家对青少年的培养目标;有利于创造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制度包括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障制度、案件专人办理制度、案件保密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跟踪帮教回访制度。
第二章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障制度
第五条 为青少年维权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涉及青少年的案件实行“五优”即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优先办理、优先研究、优先结案。
第六条 结合岗位办案职责,维护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和进乡村活动。
第三章 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制度
第八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未成年人案件,依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办理,办理人员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
第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保密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十一条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经法定许可,不得向社会及新闻未媒体公布、宣传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有关案情。
第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章 涉案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回访制度
第十四条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向其家长或学校了解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和救助帮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案未成年人定期不定期进行回访,跟进了解帮教效果和未成年人现状,及时总结办案规律和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帮教方法和帮教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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